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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球恶意攀附驰名商标,被判赔偿七十万元

滴滴打球恶意攀附驰名商标,被判赔偿七十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滴滴打球”在信息咨询服务中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七十万元。

该案中,“滴滴”作为知名出行服务平台,其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滴滴打球”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的运动场馆预订、赛事组织等与信息咨询服务相关的业务中使用了“滴滴”字样,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滴滴”品牌存在关联,从而攀附“滴滴”商标的商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滴滴”的商标专用权,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指出,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滴滴打球”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十万元。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驰名商标的强有力保护,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避免通过攀附他人知名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信息咨询服务等新兴行业而言,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尊重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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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2 08: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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